浙江合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超支排放废气丽环(开)罚 [2022]02号

发表时间: 2023-12-24 09:53:06 来源:废气治理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查询,发现你(单位)施行了以下行为:

  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做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出产,配套的抛弃净化处理设备正在运转。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对你单位5条三版出产线#三版抛弃净化处理塔出口采了3个气样。经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陈说(丽环监(2021)气字第05Z号)显现,2#三版抛弃净化处理塔出口甲苯排放浓度分别为9.88mg/m³、7.86mg/m³和248mg/m³,平均值为88.6 mg/m³,已超越《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GB21902-2008)表5中的限值。(甲苯(三版):30 mg/m³)

  查询询问笔录1份共3张:经过对你单位司理黄建伟的查询,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2#三版抛弃净化处理塔超支排放废气的状况;

  现场相片2张:证明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督测定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2#三版废气处理塔出口进行监测的状况;

  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陈说(丽环监(2021)气字第05Z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出产经营者建造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揭露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契合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恪守要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控要求。”的规则。

  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丽环(开)听告[2021]36号),奉告你(单位)陈说申辩权(听证请求权),并于2021年12月21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书面陈说、申辩定见,或到我局法规处进行陈说、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许约束出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歇业、封闭:(二)超越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或许超越要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控目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则,责令你单位2#三版抛弃净化处理塔出口有必要处理安稳合格后排放,我局决议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分: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乡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群众街121号,账号:809906)。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向指定统辖的青田县人民法院或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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