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报道:新噪声法保护安静的权利

发表时间: 2024-01-25 19:23:31 来源:工程案例

  细数环境领域这些年重新修改的法律,没有一部像噪声法这样的“面目全非”,以至于“修改、修订”都不能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界定为“新制定的”。将新旧法对比来看,绝对名副其实。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现行噪声法)共八章 64 条,新制定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删去了“环境”二字,共九章 90 条。90条里面,只有“建筑施工噪声”定义这一条沿用了旧法,其他全变了。而即便是沿用的这一条,含义其实也大不一样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何对现行噪声法改得这样彻底?20多年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发生了哪些变化?新制定的法律能保护我们“想静静”吗?

  2020 年,知乎、微博、虎扑联手,以网民投票形式,根据大数据整合出“2020 年网民票选人生十大遗憾和烦恼之事”。近 3700 多万人去参加了,每一张选票都来自网民。

  投票结果公布后,略出乎意料的是,楼上噪音/邻里噪音/街道居住噪音以 800.19万张选票高居榜首,甩了第二名“经济困难”(297.33 万张选票)好几条街,更是碾压了病痛折磨、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催婚逼婚婚姻不幸、社交恐惧、子女教育、征信限制、身材相貌缺陷、父母养老等一众遗憾和烦恼。

  网民们的烦恼折射的是历史的变迁。在现行噪声法 1997年3月1日施行的时候,中国经济总量还仅排名世界第七位,人民才解决温饱问题不久。20多年过去,中国经济总量早已雄踞世界第二位 10余年,去年中华大地还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

  虽然现行噪声法施行以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逐渐完备,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取得积极成效。但与 20 多年前相比,人民群众对拥有一个宁静生活空间的要求慢慢的升高,噪声污染已成为老百姓身边突出环境问题,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已出现重大变化。

  曾全过程参与新噪声法制定工作的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正高级工程师魏新渝告诉《环境经济》,以4类噪声污染为例,工业噪声污染区域已由城市扩展到农村,农村地区噪声投诉占比较大;夜间施工投诉量大,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措施不到位;高铁、风电等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不文明驾驶行为噪声如“炸街”等受到广泛关注;广场舞等健身娱乐噪声、邻里噪声、室内噪声污染日益凸显。

  体现在数据上,就是噪声污染已成为投诉焦点。据《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1》,2020 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合计受理环境噪声投诉举报约201.8万件;生态环境部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 ”共接到公众 举报44.1万件 ,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44.2%,已连续第三年排在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2 位。

  噪声污染是“看不见的杀手”。居高不下的投诉量也从侧面反映了现行噪声法已不适应人民群众日渐增长的安宁和谐环境的需要。当然,由于历史局限,立法本身也存有不足之处。一个饱受诟病的问题是,现行噪声法有14处规定了“处以罚款”或者“可以并处罚款”,但却没有明确罚款额度,以至于实际执法中操作不了。难怪乎在2018年9月现行噪声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后,有人形容这将“唤醒一部沉睡的”。

  魏新渝补充说,现行噪声法还存在规划源头管控要求不够,制修订相关规划和产品设计时对噪声的考虑不够;噪声监管职责不清、“九龙治噪”;地方政府对噪声污染防治重视不足,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落实不够;尚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噪声排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足等问题。其实从宏观背景看,现行噪声法也到了必须要修改的时候了。在法律实施的这些年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环境领域基础性法律地位的环境保护法“大修”后于 2015 年起施行;生态文明写入党章和宪法修正案;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相继确立;绿色民法典横 空出世。这些都间接地对新时期依法治理噪声污染提出了新要求。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魏新渝说,新噪声法确立了新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在立法目的上体现“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出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原则,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保障机制、源头预防、传输管控和受体保护四个方面一整套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协调办主任毛玉如告诉《环境经济》,该法受到的关注也是空前的。他记得 2021年8月17日草案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天,微博点击量就达到 8000 多万次,按照当时微博日均活跃用户 2.3亿计算,相当于 1/3上微博的人都关注了噪声法。谈及新噪声法的最大亮点,毛玉如说,无论是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在2021年8月作的修订噪声法的说明,还是生态环境部今年 2 月发布的宣贯新噪声法的通知中,均重点提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 6 个“着眼于”。

  第一个,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加防治对象,修改工业噪声定义,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修改交通运输噪声定义,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同时扩展适用的地域范围,将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社会生活领域四类噪声从仅适用于城市扩展至农村地区。

  第二个,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新需要。规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要求未达标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根据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和地方有效实践,修改完善执法主体。

  第三个,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规定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并且对产品及其使用时发出的噪声做监督抽测,强化源头防控要求;新增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规划控制要求条款;增加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从源头上防治噪声污染。

  第四个,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理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开展自行监测;新增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自动监测条款;严格新建交通项目和在已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标准要求;增加交通项目运营、养护机构职责,加强对车辆、线路和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的维护;新增对机场起降航空器噪声的管理和监测规定;新增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的规定,减轻现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规定娱乐、健身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规定,防止噪声污染;规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公示所销售住房受到的噪声影响等。

  第五个,着眼于充分的发挥公众参与治理的非消极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要求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及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第六个,着眼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针对现行法律未明确罚款幅度范围、相关处罚手段欠缺等问题,明确罚款额度,完善处罚机制;对排放噪声导致非常严重后果,被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规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能采用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对工业噪声和建筑 施工噪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引入按日计罚等处罚手段。

  客观评价,长期以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不太受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技术上的支持一直严重不足。

  毛玉如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噪声污染不像水、大气、土壤污染那样属于“外伤”,可能带来重大污染事故,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显而易见;另一方面由于噪声污染的特征是主观性强,还有瞬时性、不可累积性等,有时忍一忍就过去了,而这样的“内伤”只有身处其中的人才能感同身受。

  可不受重视并不意味着事不重要。据了解,噪声污染早已变成全球公害之一。每年四月份最后一个星期三是“国际噪声关注日”,今年是4 月 27 日,意在提高人们对噪声给地球及个人带来影响的认知,重视噪声的危害,并呼吁所有人一起营造一个清静的世界。研究表明,噪声污染容易引发心理疾病、睡眠障碍等,女士还容易发胖。噪声污染还会带来社会问题,近年来因噪声问题引发的邻里纠纷有些甚至演变为刑事案件,一些过往发生的件中也有因噪声问题而起的。

  不过这两年情况大为改观,业内一直在强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规划引领 、立法保障。尤其让从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人感到振奋的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先是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大目标纲要》,2021 年 11 月发布的《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又提出,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 ,加 快 解 决 群 众 关 心 的 突 出 噪 声 问 题 。到2025 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 85%。

  据介绍,这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噪声治理首次纳入国家五年规划。另外,《民法典》第288 条、第 294 条、第 1032 条也让阻止噪声扰民有了更多法律支撑。

  为应对日渐增长的噪声投诉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地方立法也在提速。据了解,甘肃省人大已将制定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列入 2022 年立法调研计划,北京、江苏、成都等也都启动了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工作。

  重视当然是好事,不过也不能过度强调保护。毛玉如提醒:“新噪声法定义的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这四类噪声都指的是人为声音,但不是所有的人为声音都是噪声。比如举个极端例子,沙漠里建了一座火电厂,分贝非常高,但由于周边没有居民就不能定义为噪声,自然也就不涉及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

  说到这,毛玉如还提到了一个关于处罚的问题需注意:对于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新噪声法是处以2万元~20万元的罚款,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于无证或超标排污规定的罚款是20万元~100万元,执行中无证

  或超标排放噪声不能取两边都有的20万元罚款,而应当依据情节按照 2 万元~20万元的幅度处罚。再有,法律的位阶本就高于行政法规,应当优先适用。

  当然,一部法律解决不了所有噪声问题,新噪声法在六五环境日实施,但是防治噪声污染工作绝不是生态环境部门一家努力能做到的。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国受理了201.8 万件噪声投诉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只有 18.2 万件。这也说明对于噪声污染防治,其他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发挥了很大作用。据了解,去年地方各级生态环境、公安、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基层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通 过“我 为 群 众 办 实事”活动,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大批老百姓身边突出的噪声问题。

  除了监管部门,治理噪声污染还有赖于“三个人人”——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任何一个人都要有噪声污染防治意识,每个人也都将是噪声治理的受益者。

  作为企业的你,达标排放噪声是底线 。是不是还可以淘汰那些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是否能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 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防止 、减轻噪声污染。

  作为公众的你,是否能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日常活动尽可能的避免产生噪声干扰周围人员,遵守居住小区管理规约中约定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共同噪声污染,尽可能地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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