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学习

发表时间: 2024-03-31 11:06:05 来源:工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对可能会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科技类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品质衡量准则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产品使用时产生噪声的限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做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做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理应当依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实施工程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六十条 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能够准确的通过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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