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 2023-12-05 04:03:23 来源:工程案例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规划,城建环资工委首次构建年度生态环境“综合报告+专项报告”体系,在听取2021年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基础上,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做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民意收集。梳理分析2022上半年噪声信访投诉5619件,通过“代表通”、生态环境监督应用场景收集噪声问卷调查2639份,全方面了解代表、群众反映的噪声污染热点问题,归纳形成问题清单;梳理分析近十年市人大代表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议案建议,召开噪声排放重点企业、人大代表、专家座谈会,听取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意见建议,归纳形成建议清单。

  (二)强化问题导向。加强与公安、资规、生态环境、住建、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要求各部门对照噪声法主要条款开展自查自纠,对有一定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下步举措,归纳形成“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条款落实情况自查表”,全面掌握法律实施现状和整改措施。

  (三)强化上下联动。加强与江北、镇海、鄞州等地人大常委会的上下联动,相关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协同调研并报送属地噪声污染热点问题及建议清单。推动基层生态环境议事点建设,开展噪声污染防治主题接待活动,广泛听取代表、群众、专家意见建议。实地调研噪声污染投诉案例,推动职能部门积极回应代表和群众反映,加强问题闭环处理,形成共治合力。

  (一)声环境质量状况持稳向好。功能区声环境昼夜间达标率逐年向好,其中昼间达标率从2018年的92.3%上升至2021年的99.1%,夜间达标率从2018年的73.0%上升至2021年的94.0%。2018-2021年市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分别为56.1、56.5、55.3、56.8分贝。市区昼间道路交互与通行噪声均值分别为68.6、68.9、67.4、67.7分贝,整体呈基本稳定趋势。

  (二)噪声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健全。2018年《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时增加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条款。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多个噪声污染防治制度文件,细化各领域噪声管控措施、监管责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已纳入《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对推行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加强规划衔接指导、严格项目审批等多个角度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市县两级政府依照国家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和规划用地现状,划定并公布了各类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适用区域。

  (三)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措施慢慢地增加。根据声功能区划调整要求,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初对监测点位进行总体调整,目前全市共设监测点位894个。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于可能会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每年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对考点周边噪音源和环境加强监控整治。加强噪声信访投诉受理,市生态环境局成立24小时受理中心,高效解决投诉问题。

  (四)噪声污染源头防治持续夯实。强化工业公司选址、改建和扩建的审查论证,加强工业噪声“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强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严格夜间施工审批管理。划定主城区车辆禁鸣范围,持续打击非法改装、飙车、轰鸣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深入开展道路不平整问题排查治理和“桥头跳车”治理,减少路面不平整导致的交通噪声。加强对商业宣传噪声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广场舞噪声的宣传引导。加强房屋装修噪声查处,通过物业管理做好居民住宅装修教育告知、登记备案和监督。

  虽然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向往仍有很大的差距。2021年市信访局共收到噪声投诉11342件,占所有生态环境类投诉的48.9%。根据2021年浙江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我市区域声环境均值在全省11个设区市中位列倒数第二。

  (一)噪声污染防治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相比气、水、固废等污染防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重视不够。部门间联动协同不够完善,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涉及生态环境、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尚未形成统一的协调办理机制。噪声污染考核指标仅在国家文明典范城市考评中体现,且考核内容仅有一项“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自动监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噪声法律和法规和政策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不够,部分群众反映发现噪声污染问题后,落实整改成效还不理想。

  (二)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管控不够有力。城市规划对噪声防治统筹不足,高架、高速路沿线出让地块的噪声防治要求不够明确。城市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衔接存在脱节,环评未全过程介入规划方案制定过程。未依法将居民区、医院、学校等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致涉及噪声敏感区域管控的监测管理、建筑隔声设计等相关工作无法落实。

  (三)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手段有待提升。噪声监测方式仍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点位全市仅1个,尚未建立数据平台和业务系统。噪声污染调查取证能力不够,如交通噪声方面,市区试点安装摩托车闯禁抓拍设备43套和机动车噪声抓拍系统1套,相对于交通噪声取证的巨大需求仍有差距。未依法将噪声污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我市目前尚未颁发噪声排污许可证,未制定全市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对新建住宅的建筑隔声要求监督管理不严,未按噪声法要求在购房合同中写入噪声防治措施。部分噪声污染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力度过低,如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处罚金额为一万元到十万元、非法改造车辆处罚金额是500元,不能起到威慑作用。

  (四)群众身边噪声问题反映强烈。工业噪声方面,部分小企业、小作坊设立在乡镇或者城乡接合部居民区中,生产缺乏隔音降噪措施。建筑施工噪声方面,部分工地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未落实,部分工地虽已领取夜间施工许可证,但未采取降低噪声措施。交通运输噪声方面,部分道路与居民楼距离过近,未设置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部分产业集聚点靠近居民区,车辆在深夜或凌晨频繁出入装卸货物造成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方面,部分小区的变电设施、通风系统安装不科学,运行时发出持续噪声。执法标准不够明确,对部分来自于流动摊贩的商业宣传噪声,难以形成长效管理,部分广场舞噪声、房屋装修噪声防治仍以劝导为主,执法效果差,2021年市综合执法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累计处罚184件,远低于实际投诉数量。

  (一)强化噪声污染统筹治理,加强完善体制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噪声监管部门职责。对照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查漏补缺,加快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配套政策制度,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二是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协同推进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噪声扰民问题。三是形成全社会共治合力。加强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强化规划先行的噪声污染防范措施,合理的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一是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工作。根据城市用地性质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声环境区划方案,制定并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计划。二是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统筹。最大限度地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制度。加强规划与建设之间的衔接指导,严格交通、工业建设项目审批,防止和减轻噪声污染。三是按要求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对居民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噪声排放情况调查和监测,严格落实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相关管理规定。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手段,加强噪声污染精准治理。一是全方面提升噪声污染监测能力。加快噪声自动监测点位建设,确保2025年之前全面实现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建立区域声环境质量大数据平台和业务监督管理系统,切实提高噪声管理工作的效率和管理上的水准。二是严格落实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摸排建立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三是加强噪声污染问题的闭环管理。建立从问题收集到协调解决的有效闭环机制,做到流程规范、责任明确、标准统一。四是加强对新建住宅建筑防噪的监督管理力度。房产交易合同中应当纳入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及防治措施,并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四)强化噪声污染重点领域管控,及时解决群众身边的噪声污染问题。工业噪声方面,加强家庭小作坊、小企业的噪声污染防治,加大居民区和工业区混合区域的噪声污染监测力度,带领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降低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方面,严格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加强工地监督执法,督促施工企业合理的安排施工组织设计,加强对高噪声工艺工序的噪声控制。交通运输噪声方面,交通选线设计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在会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噪声的措施。加强对违规鸣笛和违规改造车辆的监督执法,合理的安排码头等产业集聚点的设置。社会生活噪声方面,要逐步明确执法标准,加强对商业噪声、流动摊贩噪声的行政执法,加强文化娱乐场所噪声防治的事前介入。加强对公园、居民区、商业街的巡逻排查,协同社区、街道共同开展广场舞、房屋装修等噪音扰民劝导工作。加强信访投诉的分析研判,对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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