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发表时间: 2023-12-09 22:39:00 来源:工程案例

  第十九条确定建设布局,应该依据国家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对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未达到国家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第二十一条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修订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标准,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噪声监测和评价规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划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并且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测,推进监测自动化,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并且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会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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