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大家说法》(209)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发表时间: 2024-01-02 19:45:07 来源:极速直播吧

  原标题:昭通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大家说法》(209)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为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解决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着眼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是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又一项重大成果,是一部真正解决噪声扰民、噪声污染问题的好法律。

  噪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常见在我们身边的噪声污染大致上可以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

  (一)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律适合使用的范围。首先,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扩大了法律适合使用的范围,从而解决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其次,删除了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因为扰民需要防治的是人为噪声,不是自然环境噪声,新噪声法明确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为噪声,更加聚焦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噪声污染。

  (二)完善噪声标准体系,科学精准依法治污。首先,明确建设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其次,扩大噪声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能够准确的通过国家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的适用区域。

  (三)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噪声污染防治法注重强化源头防控,健全规划、标准、监测和环评制度。规划方面,明确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增加未达到国家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的规定。标准方面,增加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授权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监测方面,增加推进监测自动化、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监测以及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等方面的内容。环评方面,明确规划环评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四)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明确目标考核评价。法律在完善政府责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规定外,还强化了社会共治。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和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五)分类防控噪声污染,对症下药精准施策。一是对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条款,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理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根据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二是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新增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自动监测条款。三是对于交通运输噪声,严格新建交通项目和在已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规定要求,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符合相关标准;增加交通项目运营、养护机构职责,加强对车辆、线路和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的维护;新增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起降航空器噪声的管理和监测规定;新增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的规定,减轻现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四是对于社会生活噪声,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规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公示所销售住房受到的噪声影响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明确所销售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规定楼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采取一定的措施后应使居民住宅声环境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六)聚焦噪声扰民难点,保障安宁和谐环境。一是禁止广场舞噪声扰民。二是禁止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三是禁止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对以上这三种行为,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标准,如果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治理至关重要。下面请再给大家具体讲解下新噪声法,主要内容有什么亮点呢?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对于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对于室内装修噪声,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对于商业经营场所高音喇叭噪声,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把将近20个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细化,明晰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并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一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是明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的证明;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规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投诉;明确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

  10月8日群众信访投诉,镇雄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夜晚噪声扰民。接件后,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迅速组织执法及监测人员及时赶赴该公司开展检查。按照技术规范,经开展噪声执法监测,发现该公司夜间噪声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限值。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噪声污染防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最后对该公司做出罚款4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设施,噪声达标排放。

  2022年6月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为噪声污染执法监管提供了详实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关于企业噪声扰民、噪声超标排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新法从快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坚持执法与帮扶相结合,根据公司的环境诉求,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开展帮扶指导,第一时间还“静”于民。监管执法的目的不是处罚,而是要以处理问题为终极目标,此案中执法人员在依法依规进行监管的同时,并根据公司的环境诉求,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开展帮扶指导,既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也增强了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清楚了在生态环境保护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什么,以后该怎样去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解决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此次全面修改噪声法是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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