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顶精文2019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发表时间: 2024-03-03 06:25:00 来源:极速直播吧官网

  (4)配制0.00564N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用除去二氧化碳的蒸馏水,将上面标定后的0.1N硫代硫酸钠溶液稀释。

  在试行本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联的资料寄送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并抄送我部,以便修订时参考。

  第1.0.1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3.0.1条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严格禁止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3.0.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院建筑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硫代硫酸钠(Na2S203·5H2O)溶于煮沸放冷的蒸馏水中,稀释至1000毫升,加入0.4克氢氧化钠或0.2克无水碳酸钠,储存于棕色瓶内,可保存数月。

  (2)标定:称取0.1500克干燥的分析纯碘酸钾(KI03)放于250毫升锥形瓶内,加入100毫升蒸馏水,加热溶解后,加入3克碘化钾和10毫升冰醋酸,静置5分钟,自滴定管加约0.1N硫代硫酸钠溶液,不断振荡锥形瓶,直至颜色变为淡黄色;加入1毫升淀粉溶液,继续用硫代硫酸钠溶液滴至刚变为无色为止,记录总用量(如滴定完毕,放置若干时间后,锥形瓶内溶液因接触空气氧化又显蓝色。可不必再滴定)。

  关于颁发《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通知经基〔1983〕3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和卫生部(77)卫科字第240号通知的要求,由卫生部会同相关的单位共同编制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为国家标准,自

  遵循我国“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曾对部分省、市、自治区医院污水的情况做重点调查,各课题组参照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文献,还进行了必要的科学试验,并向全国相关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环境卫生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定稿。

  第4.0.2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维修,保证正常运作,当处理设备出现故障时,一定要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污水仍能按规定要求排放。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1.0.3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一定要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4.0.5条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应对辖区内医院的污水、污泥处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每年抽查不可以少于二次。

  一、原理:采用碘滴定法。用碘标准溶液反滴定(与余氯反应后)过量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

  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一定要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

  第4.0.1条医院必须对污水、污泥严加管理。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不准任意排放、清掏,用作农肥。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一定要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562号和卫生部(77)卫科字第240号文下达的制订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任务,由我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主持,会同有关省、市卫生防疫站、医学院校、科研与建筑规划设计等相关的单位编制而成。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