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负责人被罚!一查验测验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

发表时间: 2024-04-23 10:12:39 来源:污水池加盖

  近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安徽海恒检测技能有限公司涉嫌未恪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假造监测数据,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分款十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分款三万六千元。概况如下: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新海大道北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研制楼内

  你公司未恪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假造监测数据一案,我局通过查询、核实,现已查看完结。

  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查看发现,2023年3月14日至3月17日你公司对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噪声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了《检测陈说》(AHHH检字2023020161)。《检测陈说》(AHHH检字2023020161)显现,DA004废气排放口采样时段为3月14日12:17-13:17,DA011废气排放口采样时段3月15日16:13-17:13,DA012废气排放口采样时段3月15日14:57-15:57,我局执法人员调阅了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视频监控“涡阳1期10跨后北”录像回放显现:2023年3月14日13:53采样人员登上DA004采样渠道并刺进采样管,14:45完毕采样;“涡阳1期24跨后北”录像回放显现:2023年3月15日14:57-15:57、16:13-17:13期间没有人员登上DA012、DA011采样渠道,未对DA011废气排放口和DA012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你公司 涉嫌未恪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假造监测数据。

  你公司的行为违背《安徽省环境保护法令》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督测定组织不得违背环境监督测定技能规范,不得篡改、假造监测数据。”之规则。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你公司邮递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皖亳环罚告〔2023〕19号)。2023年5月23日,我局收到你公司邮递的《陈说申辩定见书》,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经复核,我局以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依据不成立,对提出的陈说申辩定见不予采用。

  按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法令》第五十三条“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则,环境监督测定组织未运用契合国家规范的监测设备,未恪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假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部分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坏负有责任的,除按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予以处分外,还应当与形成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坏的其他责任者承当连带责任。”之规则,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规则》(2020版)“表12-3环境监督测定组织篡改、假造监测数据的的裁量规范”,经我局研究决议,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分:

  1.责令你公司停业整顿;(停业整顿的期限: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业整顿决议免除之日止;改正方法:中止生产经营、拟定整治计划、施行整改等。)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务专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议书后当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报我局存案并向社会揭露。

  你公司完结整改使命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使命完结状况和整改信息社会揭露状况,报我局存案,并提交整改期间采用的整改措施状况。停业整顿决议自报我局存案之日起免除。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性别男,1979年11月25日出世,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政府宿舍,安徽海恒检测技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安徽海恒检测技能有限公司未恪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假造监测数据一案,我局通过查询、核实,现已查看完结。

  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查看发现,2023年3月14日至3月17日安徽海恒检测技能有限公司对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噪声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了《检测陈说》(AHHH检字2023020161)。《检测陈说》(AHHH检字2023020161)显现,DA004废气排放口采样时段为3月14日12:17-13:17,DA011废气排放口采样时段为3月15日16:13-17:13,DA012废气排放口采样时段为3月15日14:57-15:57,我局执法人员调阅了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视频监控“涡阳1期10跨后北”录像回放显现:2023年3月14日13:53采样人员登上DA004采样渠道并刺进采样管,14:45完毕采样;“涡阳1期24跨后北”录像回放显现:2023年3月15日14:57-15:57、16:13-17:13期间没有人员登上DA012、DA011采样渠道,未对DA011废气排放口和DA012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安徽海恒检测技能有限公司涉嫌未恪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假造监测数据。

  安徽海恒检测技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背《安徽省环境保护法令》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督测定组织不得违背环境监督测定技能规范,不得篡改、假造监测数据。”之规则。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许才圣邮递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皖亳环罚告〔2023〕20号)。2023年5月23日,我局收到安徽海恒检测技能有限公司邮递的《陈说申辩定见书》,许才圣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经复核,我局以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依据不成立,对提出的陈说申辩定见不予采用。

  按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法令》第五十三条“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则,环境监督测定组织未运用契合国家规范的监测设备,未恪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假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部分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坏负有责任的,除按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予以处分外,还应当与形成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坏的其他责任者承当连带责任。”之规则,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规则》(2020版)“表12-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规范”,经我局研究决议,对你自己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务专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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