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

发表时间: 2024-03-09 11:21:35 来源:新闻中心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我市城市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区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城区沿街店铺、市场摊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品推销(展销)等商业经营活动和流动广告宣传车,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来进行宣传。

  二、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群众性娱乐、集会活动,严禁使用干扰居民生活环境的超高音量的音响器材。

  三、市民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在进行房屋室内装修时,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和高音喇叭。

  五、生活噪音每天12时至15时和22时至次日8时、建筑施工工地噪音晚上10时至次日早晨6时期间,禁止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等活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扰民。

  六、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违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七、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的,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阻碍执法、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九、请广大市民积极努力配合并参与噪声污染监管,共同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防治城市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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