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赶工期”也不能成为深夜扰民的理由

发表时间: 2024-03-09 11:21:50 来源:新闻中心

  近日,嘉定区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了一起未依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2月1日01时52分,执法人员根据12345举报夜间施工的线索,到南翔镇嘉隐园路古猗园路路口某工地检查。现场发现,实施工程人员正在进行切割钢筋、钉模板、吊运材料施工作业,产生较大噪音,实施工程单位无法出示夜间施工许可证件,工地附近有居住小区。该行为存在涉嫌未依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执法人员责令停止施工作业。

  次日,执法人员约谈项目实施工程单位负责人。实施工程单位负责人承认,为了赶工期,确实在夜间禁止施工时间段内继续施工,表示立即整改。

  最终,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向该实施工程单位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工地负责这个的人说将严格依照环保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安排施工,避免建筑施工工地夜间噪声扰民的情况发生。

  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除抢修、抢险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的,应当说明理由。取得证明的施工单位理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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