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发筑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建筑公司被作出行政处罚

发表时间: 2024-03-13 14:18:58 来源:新闻中心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了解到青岛城发筑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建筑公司被作出行政处罚。

  2月7日,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城发筑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做出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摘要如下:

  2023年11月30日查,当事人青岛城发筑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市北区拜泉路以东、清江支路以南、南京路以北“青岛生物科研交流中心”清江支路侧挡土墙建设中,其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设计企业未会同实施工程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实施工程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月7日,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做出罚款6万元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摘要如下:

  2023年11月30日查,当事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市北区拜泉路以东、清江支路以南、南京路以北“青岛生物科研交流中心”清江支路侧挡土墙施工中,毁损燃气设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3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做出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杭州路与太原路交口西南侧公园一号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依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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