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环境管理难点及对策

发表时间: 2023-11-30 14:31:56 来源:新闻中心

  目前,一些地方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的地方才开始接手,难免出现“本领恐慌”的现象。这方面的来稿基本上没有,偶尔有涉及这方面的文字也是语焉不详。有网友推荐了这篇河南某市环保部门的同志写于2013的分析文章,现转载于此供各位参考,也欢迎城管执法部门的同志们来稿“现身说法”。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噪声主要来自于土石方移动、打桩、结构浇筑、装修4个施工阶段。

  产生噪声的主要机械设备为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各种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电锯、吊车、升降机等不同性能的动力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用机械设备,可能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实施工程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会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8】1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对“特殊生产的基本工艺”“特殊需要”作出了解释:

  一、某种建筑施工作业是否属于生产的基本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环保部门认定。

  二、某种建筑施工是否属于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特殊需要”,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判断依据。

  三、有权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授权的主管部门。

  现阶段,一方面是工地夜间施工噪声的执法环境较差,执法人员在对违规工地检查时都面临不同程度的“软”抵抗,有的说工地负责人不在,有的暂时停工,执法人员一走就复工,有的甚至拒不配合,蛮横对待执法人员的执法。

  另外一方面是在拆迁和地基清理阶段,时间短,且多是个人组织,无固定主体,环保部门又无强制措施。

  一是经济利益驱使。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民工加班加点来缩短工期,节约成本以追求利益最大化;

  二是执法力量薄弱。目前,我市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只有环保部门,而基层环保部门受编制、人员的限制,且环保法又未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措施;

  三是处罚措施的模糊,导致施工企业敢于夜间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违法夜间施工的处罚措施是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但该法没有规定罚款的数额;

  工地夜间施工问题已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环保执法工作的难点。为还广大市民一个宁静而舒适的生活环境,各执法部门应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措施,建立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这一“顽疾”。

  针对噪声污染这一热点、难点问题,环保部门要真正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案件承办人员具体抓的良好格局,对噪声污染源进行认真调查,对存在噪音污染隐患的在建工地进行及时告知。

  环保部门要早部署、早安排、早介入,主要对存在夜间施工的工地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入册,尤其将已经立案查处的单位进行归类建档,为日后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对一些违章现象频繁、违章情况严重的单位列入重点整改单位,以“先教育后处罚”方式,督促其有效整改。环保部门在以后实际工作中,要逐步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发布严格控制噪声污染的通知,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并借助社会舆论支持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工作。

  二是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环保部门要确保投诉热线畅通,认真处理市民对噪声污染的举报。

  环保部门应明确要求各建筑施工单位自觉守法作业,文明施工,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是在市区内进行施工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到所在辖区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二是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确需连续作业的,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规定夜间时限内进行连续作业,同时必须在连续作业前公告附近居民。

  三是对违反排污申报、夜间擅自施工噪声扰民和不按规定时限连续作业等违法行为从重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环保部门对“夜间擅自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整改,除给予警告外,可处罚款。

  同时,与规划建设部门协调,将施工环境管理纳入文明企业评选及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的项目,并重视项目“环评”作用,把噪声治理措施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要把噪声治理作为资质审查的重要条件,并对实施工程单位产生的噪声负有连带责任,确保噪声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对于处理噪声污染,可以参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前缺乏细致可行的管理条例等法律依据,对于超过国家标准的可以处罚,但是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等详细内容。缺少具体的执行标准,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情况,对噪声的处理没有真正的力度,导致环境噪声有增无减,得不到有效控制。

  建议市政府出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明确环境噪声的管理部门、权限,以及产生环境噪声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对噪声来管理,操作起来才能执法有据、有力,减少环境噪声投诉问题,给老百姓一个安静的休息和生活环境。

  让城市安静,不仅是市民生活的需要,也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此工地夜间施工扰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唯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者处以重罚,才是处理问题的关键。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