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将推进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发表时间: 2024-01-01 18:50:21 来源:噪声治理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推进实施“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噪声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新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新要求、新任务,以支撑管理、服务人民为导向,深化声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噪声源自行监测监管,着力提升噪声监测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深入支撑“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实现居住环境和谐安宁、不断的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提供有力支撑。

  ——明晰事权,压实责任。进一步理顺噪声监测工作机制,明确国家和地方噪声监测事权划分,压实排污单位自行法定责任。确国家和地方噪声监测事权划分,压实排污单位自行法定责任。

  ——提升能力,强化支撑。健全噪声监测与评价标准规范体系,着力推进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和信息公开,全面、深入、有力支撑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

  ——问题导向,形成合力。加强投诉较多的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监测,鼓励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开展噪声监测,共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噪声污染问题。

  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逐渐完备,监测与评价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得到一定效果保证,监测信息发布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对噪声污染防治和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的支撑能力明显提升。

  生态环境部组织建立声环境监视测定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划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和声环境管理需要,组织布设城市功能区、区域、道路交互与通行等各类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确保点位设置的科学性、代表性、全面性。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和点位规范性评估核定工作,要严格履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自核、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两级评估核定程序。2023年6月底前完成对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复核;2023年底前完成对其他地级城市的复核。县(区、市)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做好功能区监测站(点)布设相关工作。要根据城市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站(点),对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站(点)。

  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站(点)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2023年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备案并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定后,除功能区类别发生明显的变化、站(点)旁边的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等因素外,原则上不可以随意调整。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自动监测系统正常稳定运行,联网传输畅通高效。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底前、其他地级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4年底前,按有关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完成本行政区域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开展城市及各类功能区昼、夜间达标率评价。

  鼓励支持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充分的利用功能区自动监测数据,结合区域、道路交互与通行以及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公共场所等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噪声源排放监测数据,应用空间信息化技术,绘制并发布城市噪声地图,加强对城市不同时段、不一样的区域噪声污染特征和变化规律分析,有效支撑对噪声污染的分时段、分区域精准化管控。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工业噪声自行监测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督促工业噪声排放单位按照法律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工业噪声排放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管理需要,应有计划、分步骤地依法推进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噪声污染执法机构、监测机构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及时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民用机场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协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并定期报送监测结果;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筑设计企业,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由相应监督管理部门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督促落实噪声监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合作联动,以投诉较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为重点,联合开展声环境质量和噪声排放情况调查、监测,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会商研判,摸清噪声污染状况,分析污染来源。必要时将调查、监测结果及有关建议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其指定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各类噪声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现场监管执法处置配备必要的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或设置相应的自动监测设施,开展噪声污染状况监测,及时为噪声污染防治和处理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倡导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根据自身的需求在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和显示设施,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为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噪声监测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上的支持,引导社会公众共同维护公共场所、居住环境和谐安宁,实现共治共享。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噪声监测有关标准规范,强化自动监测技术应用,加快工业公司、建筑施工场界、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监测标准规范制修订,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边界)环境噪声、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方法研究,研究制定宁静小区等噪声监测站(点)布设、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方面的要求,逐步健全噪声监测标准规范。

  承担噪声监测、噪声自动监测仪器设施运维单位及开展自行监测的噪声排放单位,要建立噪声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伪造噪声监测数据。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采用的仪器设施应符合国家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技术方面的要求,机场等特殊区域使用的噪声监测设备应同时满足相关行业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部组织做好噪声测量仪器检定装置生态环境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运行维护。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并且开展噪声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与传递,强化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手工比对监测,保障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承担噪声监测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仪器检定,定时进行校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噪声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工业公司噪声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帮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噪声监测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建立黑名单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对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筑设计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的噪声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建设全国声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设本行政区域噪声监测信息发布平台,汇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手工、自动监测数据及噪声源排放数据,并将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与全国声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联网。

  生态环境部制定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发布技术方面的要求,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国家统一技术方面的要求,自2025年起每月发布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评估报告。2025年1月1日起,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按小时发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用好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技术比武等常态化机制,带动加强噪声监测队伍建设,培养噪声监测领域的专业方面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推动提升社会化检验测试机构噪声监测能力。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验测试的机构参与噪声监测。

  加强多部门、多学科联合技术攻关,加强噪声监测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研究开发,促进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简易式、便携式噪声监测仪器设施。推进噪声污染溯源、噪声源定位与特征识别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应用,提高噪声监测智能化水平。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噪声监测工作,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抓好任务落实。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噪声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噪声监测站(点)建设和运行经费,确保各项噪声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底前、2024年底前分别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核定、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情况。生态环境部适时开展评估和监督指导,确保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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