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

发表时间: 2024-04-01 12:22:49 来源:噪声治理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习“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制定《“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提出: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逐渐完备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在统筹噪声源管控方面,《行动计划》提出:推广先进的技术。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适时更新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和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在强化科技教育支撑方面,《行动计划》提出:加强科研教育和人才教育培训。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科学研究。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联的内容,培育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推动相关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方面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前瞻性研究。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相关高水平科研平台,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层次地融合的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和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推进声学产业园区建设。

  在提升噪声监测能力方面,《行动计划》提出: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明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程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数量不满足规定的要求的城市增设站点,对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编制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2023年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2023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地方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统筹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

  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2023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系统联网;2024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

  开展噪声监测量值溯源。加强与噪声监测相关计量基标准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制定噪声监测检验测试仪器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

  在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方面,《行动计划》提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督管理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提升基层执法能力。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验测试的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

  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22年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行业总产值约115亿元。其中,交通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产值约78亿元,工业公司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产值约15亿元,社会生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产值约13亿元,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服务及其他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产值约9亿元。全国噪声领域科研及产业高质量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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