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0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发表时间: 2024-03-10 11:45:48 来源:资质荣誉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本标准引用或参考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和疗养院等。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等从事诊疗活动的各科室,以及洗衣房、太平间、消毒供应中心、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污水。

  指医疗机构部分科室产生的需在科室排放前进行预处理的医疗污水,包括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等科室产生的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以及非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中感染性疾病科(含传染科、结核科)产生的感染性污水。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系统平台未包括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中。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应填报公司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总氮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真实的情况选择卫生(国民经济分类代码Q84) 下相应的行业类别,有锅炉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同时还应增加行业类别热力生产和供应(D443),或者锅炉(TY01)。

  医疗机构的经营信息包括:医院职工总数、医务人员总数、床位数;近三年病床使用率、平均日住院人数、平均日门诊接待人数和科室信息等。

  填报医院科室信息时需确认是否含有感染性疾病科(含传染科、结核科)、放射科(含洗相科)、口腔科、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等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相关科室。

  医疗机构的辅助设施包括: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相关设施的基本情况。设施参数填报污水处理站解决能力(m3/d);危废暂存间面积(m2)。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主要原辅材料信息仅填报污水及废气处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等辅料信息,如活性炭、氧化剂、絮凝剂、助凝剂、调理剂(脱水剂)、破乳剂、消泡剂、次氯酸钠、液氯、二氧化氯、臭氧、氯胺、漂白粉、除臭剂等。

  填报与污染治理设施解决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t/a)。若使用药剂中含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需填报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成分及占比。

  本标准中,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主要是污水处理站废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水包括医疗污水、特殊医疗污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生活垃圾污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和污染防治设施如表1所示,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 18466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放形式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恶臭产生区进行密闭收集,通过排气筒排放且排气筒高度不小于15米,按有组织排放填写;未设置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按无组织排放填写。

  排放口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污水处理站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方面的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排放口设置是不是满足规范化要求。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气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GB 14554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GB 18466排放标准。

  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a。非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b。

  带感染性疾病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单独的消毒设施处理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带放射科、检验科、实验室、口腔科、病理科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涉及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应进行相应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医疗污水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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