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消毒处理管理规范》pdf

发表时间: 2024-04-24 13:55:09 来源:资质荣誉

  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消毒处理管理规范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 废物管理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要求,依据《医疗机构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 197 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新型冠状病 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环办水体函〔2020〕52 号附 件)、《小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卫生要求》(DB31/T 1063-2017 )等规定的处 理工艺、消毒要求以及取样与监测要求,强化工艺控制和运行管理,采取有效措 施加强污水消毒,做好污水消毒,确保达标排放,严防污染扩散。 一、新冠肺炎收治定点医院和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 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中“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 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 50mg/L,消毒接触池接触时 间 1.5 小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6.5-10mg/L ,每日监测不少于2 次或每次排 放前监测。使用非含氯消毒剂消毒的,无需监测污水总余氯,应根据相关标准和 厂家提供的消毒因子检测方法对消毒后污水进行监测,并符合相关要求。粪大肠 菌群数<100MPN/L ,每月监测不少于1 次。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和 志贺氏菌,均不得检出,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 年不少于 2 次。监测频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污水消毒应选用符合国家要求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污水处理工作人员应 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 二 20 张床位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 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中“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执行预处理标准的医疗机构: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消毒接触池接触时 间≥1 小时,消毒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2-8mg/L ,每日监测不少于 2 次或每次排放 前监测。使用非含氯消毒剂消毒的,无需监测污水总余氯,应根据有关标准和厂 家提供的消毒因子检测的新方法对消毒后污水进行监测,并符合有关要求。粪大肠菌 群数<5000MPN/L ,每月监测不少于 1 次。监测频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执行排放标准的医疗机构: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消毒接触池出口总余 氯 3-10mg/L、外排口总余氯 0.5 mg/L ,每日监测不少于2 次或每次排放前监 测。使用非含氯消毒剂消毒的,无需监测污水总余氯,应根据相关标准和厂家提 供的消毒因子检测方法对消毒后污水进行监测,并符合有关要求。粪大肠菌群数 <500MPN/L ,每月监测不少于1 次。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和志贺氏 菌,均不能检出,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 于 2 次。监测频次可根据真实的情况适当提高。 污水消毒应选用符合国家要求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污水处理工作人员应 穿戴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 三、不满 20 张床位的医疗机构(小型医疗机构) 应严格执行 《小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卫生要求》(DB31/T 1063—2017 )。 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 小时,消毒接触池出口 总余氯 2-8mg/L ,每日监测不少于2 次或每次排放前监测。使用非含氯消毒剂 消毒的,无需监测污水总余氯,应根据有关标准和厂家提供的消毒因子检测的新方法 对消毒后污水进行监测,并符合有关要求。 污水消毒应选用符合国家要求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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