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公安分局开展“噪音扰民整治”宣传活动

发表时间: 2024-03-28 06:41:33 来源:工程案例

  为切实提高群众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11月5日上午,市南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香港花园小区开展以“噪声扰民整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向群众普及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了居民自觉减少噪声的意识、树立了文明养犬观念;引导社区居民减少噪声污染产生,共同创造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此次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材料1200余份。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我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以下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过大音量产生的噪声污染行为。

  (二)在午间(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夜间(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行为。

  (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周围环境能够造成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行为。

  (四)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做室内装修活动,未依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行为。

  (五)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办法来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状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能采用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六十五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可能的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办法来进行广告宣传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做室内装修活动,未依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使用伴唱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娱乐活动、身体锻炼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能够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店铺、摊点、文娱活动场所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在室外安装和使用音响设备。其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对界外的影响,不允许超出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五条 居民家庭使用发声设备产生的声响应控制音量和时间,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

  第三十二条 违反环境噪声有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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