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闽榕环罚〔2021〕93号

发表时间: 2024-02-07 08:31:37 来源:环保工程

  当时方位:主页行政法律公示专栏各县(市)区政府过后揭露行政法律决议文书

  地址:马尾长安出资区长盛路2号长天工业园1号楼工业出产厂房三层(自贸实验区内)

  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对你单位做了查询,发现你单位施行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楼车间内的三条贴合出产线名工人正在作业,该出产线已配套装置废气搜集处理设备,经由管道引至楼顶,查看时废气处理设备未在运转。

  1.2021年5月25日,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法律支队法律人员制造的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勘测)笔录》1份、《查询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贴合工序出产的悉数过程中配套的废气搜集处理设备未运转。);

  2.2021年5月25日,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法律支队法律人员拍照的现场相片3份(证明你公司贴合工序出产的悉数过程中配套的废气搜集处理设备未运转。);

  3.2021年5月25日,福州福联鞋业有限公司供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4.2021年5月25日,福州福联鞋业有限公司供给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1年5月25日,福州福联鞋业有限公司供给的授权托付书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受托付权限);

  6.2021年5月25日,福州福联鞋业有限公司供给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纳必定的办法削减废气排放。”的规则。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以《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闽榕(马)环告〔2021〕08号),奉告你(单位)听证、陈说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说和申辩,视为抛弃陈说和申辩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或许未采纳削减废气排放办法的。”的规则,依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分自在裁量细化规范》(2018版)(FZ01HB-CF-0044项)。我局决议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分: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接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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